關于加強船舶防治水污染工作的通知
岸基各部門、司屬各船舶:
在國家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政策背景下,主管部門已將環境保護作為不可觸碰的紅線。從海事部門對外公開信息以及與行業內公司工作交流時得到信息,海事局對于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檢查、監督及處罰的力度在持續加大,重點檢查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上垃圾的處理,《油類記錄簿》、《垃圾記錄簿》的規范記錄等。為切實做好司屬各船舶防治水污染工作,提高船舶防污染的意識與能力,特通知如下:
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決定2019年3月15日開始至2019年11月30日結束組織開展防治船舶水污染專項整治活動。活動分四個階段:(一)宣傳動員和部署階段(2019年3月15日至3月31日)。(二)自查和監督檢查階段(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三)整改階段(201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四)總結階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的重點為,在長江、珠江等內河水域以及在沿海航行、作業的中國籍船舶防治水污染設施設備的配備與使用,以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接收行為的合規性。各地方海事部門將對抵港船舶重點檢查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運維情況,以及垃圾、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排放與接收情況。甚至對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及油水分離器出口取樣化驗,檢查排放是否達標。
二、岸基各部門、司屬各船舶應認真組織學習《防治船舶水污染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2018)等有關內容,確保對船舶防污染有責任人員能夠熟悉有關要求,增加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知識儲備,強化主體責任,提高工作能力。
三、按照上述方案要求,司屬各船舶要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對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油水分離設備、垃圾收集及處理設備、以及對以上設備的操作管理及規范記錄等進行自查,建立缺陷排查治理清單,如發現問題立即報送機務部落實整改。6月30日之前各船舶必須通過轄區海事部門的專項檢查,若船舶沒有回福建港口,需提前向轄區海事部門報告,由福建海事部門委托外地海事機構上船對船舶進行防治水污染的專項檢查。對到港船舶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缺陷要依法責令整改,發現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開航前無法整改的,應明確整改期限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跟蹤其整改情況。
四、《油類記錄簿》、《垃圾記錄簿》相關記錄應認真、規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要求。近期,有些地方的海事部門對抵港船舶《垃圾記錄簿》第II部分(干散貨船的貨物殘留處理情況)的記錄情況進行檢查,請各船舶大副注意記錄與處理情況應符合要求,比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2018)7.1.3規定的:對于貨物殘留物,在距離陸地12海里以內(含)的海域,應收集并排放接收設施;在距離陸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環境物質的貨物殘留物方可排放。請各船舶根據航線情況適當記錄,并建議船舶可在甲板設置臨時貨物殘留物收集點,臨時收集貨物殘留物,以避免因貨物殘留物處理或記錄不當被海事部門處罰。